【实践性合同有哪四个】在法律实践中,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实践性合同”是相对较为特殊的一种。与“诺成性合同”不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才能正式生效。下面是对常见的四类实践性合同的总结。
一、实践性合同概述
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或特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条件。这类合同通常涉及实物或具体行为的履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和法律约束力。
二、常见的四类实践性合同
以下是四种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它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
序号 | 合同类型 | 定义说明 | 法律依据 |
1 | 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后才成立。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
2 | 保管合同 | 寄存人将物品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接受后合同成立。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
3 | 运输合同 | 承运人接收货物并开始运输时,合同即成立。 | 《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 |
4 | 融资租赁合同 | 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并由出租人购买,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合同成立。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
三、总结
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成立条件的不同。实践性合同强调“交付”或“行为”的完成,而非仅凭双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上述四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尤其在民间借贷、物流运输、仓储保管等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
了解这些合同的性质和成立条件,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避免因合同不成立而引发纠纷。
如需进一步了解各类合同的法律后果或实务操作,可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