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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3-04-23 10:02:50 来源: 用户: 

你们好,最近小时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今天小活为大家梳理了下,一起往下看看吧。

1、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造成了本罪的犯罪风险,是本罪的高危人群。

2、 1.诉讼对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 此处假冒注册商标与《刑法》第l13条规定的范围一致。另外,这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他人生产或者提供的,而不是行为人本人生产或者提供的。

4、 如果行为人在其生产加工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然后进行销售,则不会造成本罪的犯罪风险,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风险。

5、 2.行为:销售

6、 这里的“销售”是广义的,包括零售、批发、寄售、经销、出售等形式,但不包括生产和制作。因为本罪的犯罪风险只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不发生在生产领域。如果行为人不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 再次销售这类商品,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8、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用于促销的“赠送商品”行为仍有可能导致本罪的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家销售商品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

9、 让利送货促销,成为很多商家的敏锐选择。随着这种促销方式的日益趋同,为了脱颖而出,一些商家开始在赠送商品上大做文章,比如赠送带有注册商标甚至驰名商标的商品。但是,由于实力不同,

10、 一些商家为了降低搭便车的成本,达到同样的效果,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搭便车宣传。他们认为,搭便车只是免费赠送,不是买卖,不会造成法律风险。

11、 殊不知,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在促销活动中,如果交付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交付行为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

12、 商家并没有从搭便车行为中直接受益,甚至亏损,但搭便车行为是促进销售的一种手段。消费者购买搭便车商品只是为了获得这些搭便车商品。所以总体来说,搭便车行为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促进了销售。

13、 它增加了商家的收入,具有销售的性质。

14、 3.主观因素:意图

15、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仍予以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不会触发本罪的犯罪风险。

16、 但由于这种“明知”是一种主观感知,为了避免在行为发生后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对“明知”进行了定义,即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7、 应当认定行为人“知道”:

18、 (一)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替换、覆盖的;

19、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

20、 (三)伪造、变造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明知该文件是伪造、变造的;

21、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22、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触发本罪的犯罪风险。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

23、 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明确定义,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单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4、 属于“数额较大”。

25、 也就是说,个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单位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者行政处罚,不存在刑事风险。

26、 上述“销售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获得的、应得的全部违法所得。“收入”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收到的货款金额;“所得收入”是指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27、 虽然没有实际收到货款,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口头约定,将来会收到的货款金额。“所得收入”和“应得收入”,只要有一项或者两者相加达到5万元或者15万元以上的,就达到了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

28、 可以引发刑事风险。

以上就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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