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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事故处理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事故处理#】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调查组建议依法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同时,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扩展资料: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即:

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2、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

3、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4、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5、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6、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

7、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

8、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9、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

10、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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