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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提供的住宿如何纳税

2023-01-17 21:52:01 来源: 用户: 

由于缺乏可用的住宿,为了吸引人才,许多雇主为他们的员工提供免费的住宿或优惠租金的住宿。对于那些位于偏远地区的公司来说,情况尤其如此。在这些地区,除非有合适的住所,否则人们通常不愿搬家。雇主有时也在提供给雇员的住所内提供园艺工、清洁工等设施。这些由雇主提供的设施,在雇员手中并不是免税的。税法中有对这些设施进行估价的规定,在所得税术语中这些设施被称为“额外收入”。让我们讨论一下如何做到这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设施在雇员手中会被征税,不仅是当它们被提供给雇员时,而且当这些设施被提供给雇员的任何家庭成员时也是如此。为征收住宿税,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以及子女的配偶、雇员的受雇人及受养人。因此,任何为雇员的父母提供的免费住宿,即使是在雇员工作的地方以外,也会成为一项额外津贴,因此须课税。为此目的而提供的住所不仅包括住宅,还应包括农舍、旅馆、服务公寓和招待所。

重要的是,雇主直接提供给雇员的设施,以及因雇员受雇而间接提供给雇员的设施,均须课税。因此,由雇主以外的公司提供给雇员的住宿,在雇员手中也要征税。

另外,租房是职场新人的最佳选择

税法对这些设施提供了不同的待遇,这取决于雇员是否是政府雇员,也取决于他是政府还是州政府雇员。对政府雇员而言,如果有关政府为雇员免费提供住宿,则额外津贴的价值应为有关政府已为该等住宿订定的牌照费。但是,如果政府向雇员追缴租金,则应在追缴租金的基础上减少应纳税的在职津贴。不论所提供的住房是由雇主拥有还是由第三方租用,均应适用同样的待遇。

本规定仅适用于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员工。为政府所有的公司工作的员工不被视为政府雇员。因此,公共部门或其他政府公司的员工应该被分开对待。提供住宿的,再按家具价款的10%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冰箱、其他家用电器、空调等的价值。但是,出租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租金计算。

为非政府雇员提供的居所津贴的估值,将视乎居所是由雇主拥有,还是以租金租用。如以租金支付租金,雇主为该等居所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如有收回,则以租金减去薪金的百分之十五为限,作为额外津贴的价值。然而,如果住房属于雇主所有,这一额外津贴的价值将取决于住房地的人口,如2001年人口普查和雇员的工资。

因此,如果住宿地点位于人口超过250万的地方,则按员工工资的15%计算。如果城市人口在100万到250万之间,工资将下降到工资的10%,剩下的地方将进一步下降到工资的7.50%。为此而支付的工资,将包括除昂贵津贴外的所有月工资,除非相同形式的退休金计算的一部分。

如果员工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和员工提供住宿在这两个地方,一个地方所花费的额外补贴应当只在第一个90天,此后,特权的价值的地方应缴税,如果员工继续保留住宿。

在酒店提供住宿的额外津贴金额,如为雇员从一个地方调往另一个地方而提供住宿,则以零为限,为期不超过15天。但在其他情况下,应按雇员工资的24%或其逗留期间实际支付给酒店的费用中较低者计算。

为非政府雇员提供的无家具住宿的估价规则,须与上文所述适用于政府雇员的估价规则相同。至于清洁工、看守人、园丁,甚至私人服务员的设施,其实际工资应是政府雇员及非政府雇员的额外津贴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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